医保病人住院须知

点击数:1494 2016-05-20 16:18:00 来源: 杭州手外科医院

一、住院管理

1.医保病人住院时必须提供社保卡(市民卡或身份证)、证历本供医院核实患者身份。


2.医保病人住院时必须符合卫生部入出院标准,符合出院条件而拒绝出院的,继续滞留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己负担。


3.不允许挂名住院,分解住院次数,不允许冒名顶替。


4.以下医疗费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在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以外的;在境外就医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5.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结算采用出院结算制、跨年度住院的医保费用的结算以出院日期为准。


6.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少儿医保和大学生医保为每年91日至次年831日,其他参保人员为每年11日至1231日。


二、药品及诊疗项目管理

1.医保的分类

甲类: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医保政策规定结算。


乙类:个人先自理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医保政策规定结算。


丙类: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所有费用需全部自费。


2.住院期间以下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包括自费、自理、自负三部分。


自费: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丙类)


自理: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目录内的乙类项目和药品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费用。


自负: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费用按规定个人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


3.住院过程中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的规定

在一个治疗过程中,使用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个人按规定自理一定比例(国产3%,合资10%,进口15%)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累计最高限额为4万元;部分医用材料最高限额为3万元或2万元。


4.出院带药不超过1个月量。

三、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为40/日,超出部分自费。


四、住院医保结算政策

(一)杭州市医保政策

1.城镇职工医保政策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设立最高限额,最高限额为24万元。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个人自负比例如下:




1.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少儿医保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设立最高限额,最高限额为18万元,大学生医保的统筹基金支付不设最高限额。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个人自负比例如下:

(1)少儿医保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

(2)大学生医保


凡符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标准缴纳保险费的,自其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关的医保待遇。


(二)省级医保政策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个人自负比例如下:


五、全省“一卡通”(异地就医“一卡通”)

(一)含义:指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只需持本人的社保卡、证历本就可以刷卡就医,即可按当地医保政策完成实时结算,无需个人全额垫付,回当地报销。



(二)结算政策

1、文件依据:全省参保人员均依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10修改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2005年版等的相关规定,确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2、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的规定: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应该承担的医疗费用,均按照当地统筹地区的医保报销政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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