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制度

点击数:1428 2016-05-20 11:21:16 来源: 杭州手外科医院

1、医院病案室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归档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患者法定或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委托代理人;


(3)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


(4)保险机构;


(5)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


2、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6)办理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人事与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机关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或仲裁等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明、介绍信后予以协助办理。经办人为代理律师的还应同时出具法院立案证明。


3、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4、医院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医教科通知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院加盖证明印章。


5、正在住院患者病历资料原则上不予复印,如遇特殊情况经管上级医师应请示医教科同意后指定病区医务人员携带病历到病案室按上述一、二条规定复印。



                                             医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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